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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例一:砍伐绿植。年6月28日,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支队接汉沽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移交函,反映某酒店在其门前违规擅自修剪暴马丁香6株、砍伐卫茅株,造成绿化带苗木35平方米需要修复。经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属实,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确认无误。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相对人进行了普法教育,依法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处罚决定。相对人自觉缴纳罚款,及时对损坏的绿化带进行恢复。
案例二:焚烧垃圾。年7月10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金桥街凯达道附近有人焚烧垃圾,现场浓烟滚滚、污染环境。经调查,系李某当街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所致。李某在非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产生废气,污染环境空气,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李某处五百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案例三:焚烧秸秆。年3月9日,津南区双桥河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公共场地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组织人力进行扑灭。经查,此事系某村于某所为。次日,对于某进行调查问询,了解到于某对有关法律不清楚,贪图方便,故而焚烧。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依法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处罚决定。
案例四:油烟污染。年9月21日,宝坻区林亭口镇综合执法大队就便民服务专线交办油烟扰民事项展开调查,对某村吴某所经营的早点铺进行检查,发现吴某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排放的油烟污染了附近环境。执法人员对吴某进行了调查问询、普法教育后,依法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安装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措施。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处理恰当。案例一,相对人擅自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背文明理念、破坏生态文明的行为,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违法相对人接受调查时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及时恢复损害的绿化带,经测算损害绿植基准价值,作出适当处罚。案例二、三,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案例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百一十八条 款之规定,鉴于吴某认识到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予以适当处罚。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清新的空气,是一座宜居之城的底色。为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形成一种从我做起、并带动周围人的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改变日常生活,防止浪费,珍惜资源,种植绿色,保护绿色,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为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作出贡献。
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需从身边小事做起,主动承担起社区和房前屋后的绿化、美化、净化义务,以干净整洁的“小环境”构建美丽和谐的社会“大环境”。需要主动参与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从“投、收、运、处”四个环节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养成垃圾分类习惯,从源头上实现垃圾减量,减轻环境负担,为自己与他人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环境条件。(贾艳北、周含荣、张帆、张艳强整理;法律顾问:许运来律师;案例中相对人为化名)
来源:文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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