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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6.5元
——罚金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所为何事?
庄稼收成的好坏决定了农民一年的生活状况,因此在春种农忙时期,农民都会对自己的作物精心培育,从播种施肥到除草疏苗,每一步都至关重要。作为庄稼人的老于也在精心种植着他的作物,却不想由于自己的不懂法,酿成了大错。
案件回顾
那日,老于拿着镰刀去给自己种的*豆除草,发现*豆旁边有几棵树木幼树遮挡住了阳光,影响了作物的生长,便用镰刀将*豆地边6株幼树砍倒。但他不知道的是,这片林地并非是无主荒地,该林木所有权属为国有林。经鉴定:于某涉案的树种为水曲柳幼树1株、暴马丁香幼树1株、稠李子幼树4株,共计6株,其中水曲柳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涉案林木价值人民币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毁坏树种共计6株,其中水曲柳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二、作案工具镰刀一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延伸
非法采伐、
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非法采伐、毁坏的认定:
非法采伐是指: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采伐。
毁坏是指:采用剥皮、采集、砍枝、取脂使用等方式,使树木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上述案例虽涉案金额看似很少,但其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给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我国天然林的种类繁多。然而,近些年来一些野生植物林区遭受到了掠夺性砍伐,致使部分珍贵的植物物种处于濒危、灭绝的危险。
植物资源的减少,会致使生态环境失衡,气候恶化,生物圈的食物链和食物网都会发生改变,食物链的中断,会使得一些动物资源减少甚至灭绝。所以人类应该重视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充分理解保护野生植物的重要性和意义。
近些年在“绿水青山”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的野生林区资源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修复,但仍任重道远。像老于那样的农村老人由于生活窘迫、文化水平低、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成为了毁坏林木的主要人群,他们往往并非有意而为之,却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所以加大林区普法宣传力度,让人们都能重视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充分理解其重要性是每一个法院人要践行的使命。保护绿水青山,人人都是行动者。
来源:汪清林区基层法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